2008年6月30日 星期一

他真的不能管理自己的財產嗎?

我有個個案,叫做阿天。
哪天我收到轉介單,說要幫他作「禁治產鑑定」。

我知道這個個案,

兩週之前轉介他的時候,我根本不知道他在說什麼。
緬靦的微笑、滿頭的白髮、看起來手足無措的樣子。
妄想、自言自語、疑似幻聽、解構的語言;這些則是我在記錄上寫下的語句。

現在他卻穩定到可以跟我聊他有多愛他的老婆,以及他以前從事的工作,
還可以針對新聞發表他的一些看法。

##CONTINUE##

我在鑑定報告上書明他具備行為能力,未達心神喪失。
我也很疑惑,他的兒女為什麼要讓一個只要按時服藥,
就可以回復認知功能的人失去很多自我管理的權力呢?
我常常用一種陰謀論的想法去猜測:他們想要遺棄他?

今天不小心在學長的部落格看見他發表的評論,
發現我實在有點遲鈍...對新聞事件的注意緩慢...。
不過~哪天過來鑑定的法官也沒有告知,
讓我懷疑?到底是三讀了沒啊?
既然知道了新訊息,還是把新法條貼上來一饗過路的客人囉!

------------------法務部資料公告於20080506我的E政府網站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
立法院於5月2日三讀通過民法總則編(禁治產部分)、親屬編(監護部分)暨其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,對於成年與未成年受監護人權益之保障,將更臻完備。

現行民法監護制度,規定過於簡略,且未將成年弱智者及失智老人,納入保護範圍,難以因應高齡化社會所衍生之成年監護問題,各界咸認有修正之必要。

(中略歌功頌德部分)

鑒於現行「禁治產」之用語,僅有「禁止管理自己財產」之意,無法彰顯成年監護制度主要目的係在保護受監護宣告之人,維護其人格尊嚴,並確保其權益之意旨, 爰將現行民法總則編第14條「禁治產」之用語,修正為「監護」。受監護宣告之人,於法院為「監護宣告」時,應依職權選定適當之人為監護人。

為 加強保護弱智者之權益,修正條文將成年監護制度分為2級,於監護宣告之外,增加「輔助宣告」制度;對於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未達應為「監護宣告」程度, 僅為能力顯有不足者,法院得依修正條文第15條之1第1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。受輔助宣告之人,原則上仍有行為能力,惟受輔助宣告之人為重要法律行為時,應 經輔助人同意,以保護受輔助宣告之人。

(中間也略,有興趣可點上頭聯結過去看!)

監護人有死亡、辭任等情形之一,且受監護人無第1094條第1項之法定監護人者,由法院另行選定監護人;此外,有事實足認監護人不符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,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者,得聲請法院改定適當之監護人。
(也就是說,可以盡可能避免一群親友謀害有土地的失智老人的事件了!)
(當然,這前提你得對我們的法院有信心!我個人是認為比原本的召開親屬會議客觀多了啦!)

以上民法總則編、親屬編修正條文,均定自公布後1年6個月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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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以還要看公布日期...
現在是三讀通過了,哪天公布就不知道了,公布後的一年六個月實行。
所以對精神障礙者、成年弱智者及老年失智症患者的保障提升,還要等待一段時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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